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常州市纪委监委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注重严格执行纪律和法律规定,维护纪律和法律权威,同时注重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净化地区和部门政治生态,从而达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期,第四审查调查室收到上级纪委交办的关于某局副局长甲某行贿的问题线索,反映甲某在原任职单位工作期间,为谋求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两次向该单位主管乙某贿送钱物,数额较大。四室在对甲某提出处置建议时,纪律和法律的角度综合考量。首先甲某在组织初核和审查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六种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之一;其次,甲某原任职单位一把手案发,下属多人涉案,政治生态非常脆弱,目前尚在修复中;最后,甲某的相关行为发生在十八大前,平时其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综合上述,经研究,向组织上建议对甲某的行为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