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九州采风 >> 案鉴库 >> 内容
“佣金”引发的定性之争
发布日期:2020-06-19   来源:天宁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常州市天宁区监委在办理一起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认定贪污还是受贿犯罪产生了分歧。

小蒋是某国有企业的业务部主管,负责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公司为了提高业绩,在货源和运输价格等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同意小蒋部门可以给予客户“佣金”,并且规定给予客户的“佣金”需要先由小蒋部门申请,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才能支付。

小俞是承接小蒋公司货物运输业务公司的业务经理,得知小蒋公司有“佣金”可以支付客户后,与小蒋提出自己负责向公司申请给予小蒋公司货物运输优惠价格,由小蒋负责向公司申请支付小俞个人“佣金”,后经小蒋公司领导同意。小俞共收到“佣金”百万余元,并将其中五十余万给予小蒋。

办案组人员对小蒋的犯罪行为是定贪污还是受贿产生争议。部分办案组人员认为:小蒋与小俞涉嫌共同贪污,小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国有公司业务部主管的职务之便,伙同小俞侵吞公共财物,应认定为涉嫌共同贪污犯罪,应该以涉嫌贪污罪移送检察机关。另一部分办案组人员认为:小蒋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小俞获得“佣金”,小俞为感谢小蒋的帮助,贿送小蒋好处费,小蒋属于涉嫌受贿犯罪,应当以受贿罪移送起诉。

贪污罪和受贿罪相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手段也有区别,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犯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笔者认为,小俞为小蒋公司申请的优惠价格真实,小蒋公司给予小俞的“佣金”并非被欺骗而给予,小蒋公司与小俞之间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小蒋与小俞虽有共谋过程,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小俞的事后感谢费,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故因以小蒋涉嫌受贿犯罪移送起诉。(郭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