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的“零口供”指被调查人否认其具体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受贿行为的供述。实践中,“零口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拒不配合调查,完全否认自己实施了受贿行为;涉及具体调查事实时,被调查人只供述自己的客观行为,但否认其对受贿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以合法借口混淆、掩饰主观故意;被调查人涉嫌共同受贿犯罪时,否认其有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行为;被调查人除受贿犯罪外还涉嫌其他犯罪,对其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其他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等。
由于受贿案件存在直接证据单一、间接证据隐蔽的特点,被调查人的供述是证明其主观故意、动机和目的最重要的直接证据。在“零口供”情况下,言词证据成为还原受贿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就受贿犯罪而言,被调查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言词证据。笔者结合工作体会,就“零口供”受贿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印证浅谈几种方法。
一、细节对比法。涉案细节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细节互相印证更能直接证明受贿事实确实发生,证据认定时采信度高。在“零口供”受贿案件中,通过对供述与证言、证言与证言之间的细节对比进行案件突破,通常重点印证的细节包括受贿具体时间、受贿具体位置特征、受贿款物特征、受贿具体事由、谋取的具体利益、商量的具体过程、受贿时的天气情况、当事人的穿着等。
二、反向印证法。反证是以证据证明对方的辩解理由不可能存在。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刑罚会进行虚假辩解,证人为了自保亦会提供虚假证言。通过被调查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点,查找其他关联证据将他们的辩解予以否认,从反方面证明案件事实客观存在,例如被调查人否认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请托人在被调查人职权范围内获得了实际利益。
三、综合分析法。在被调查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单一时,外围证据的收集成为定案重心。通常采取银行账单分析、通话记录分析、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分析等技术侦查手段提取关键涉案信息,掌握被调查人与证人之间的互动情况。通过对被调查人的个人财产信息、债务信息、理财信息等情况综合分析其是否存在受贿犯罪动机。通过提取“关键点”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形成互相印证。
四、经验判断法。“零口供”案件的证据特点决定了对被调查人供述真实性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判断,没有任何公式可以直接套用。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性的把握依赖于调查人员的“自由心证”。一方面,在全案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办案经验对案件认定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在面对疑难复杂问题时,通过与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法院审判部门集体会商的方式,借鉴以往的判例作出判断。
五、自书供述法。在办案实践中,在自愿条件下书写的供述最能代表被调查人的真实意思,也最能反映出客观的犯罪事实。当被调查人拒不认罪并进行歪曲辩解时,通过让其不定期、多次自行书写辩解事实,一方面借助不定期、多次的方式抓住其每次辩解中的细节矛盾,对其所书写辩解事实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在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调查人书写的辩解事实往往能直接证明其主观恶性。(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