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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证据审核判断的六种常用方法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金坛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党内法规明确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而何为“证据确凿”?因无具体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把握标准因人而异,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对证据的审核判断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活,需要紧抓要害,方能事半功倍。笔者结合自己十二年的公诉、审理经验,谈谈实践中证据审核判断的六种常用方法。

(一)关联共证法。即审核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集有用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判断:1.分析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先行剔除。2.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性质,是因果联系还是非因果联系;是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等。联系的性质不同,证明力也就不同,一般前者联系性质证明力较大。3.要多层面解读实物证据,全面细致地把握其蕴含的信息,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把实物关联到人到案。如受贿案件中,在被调查人处搜查收集的贵重礼品,未经过行贿、受贿双方辨认,不得作为认定该起受贿定案的物证。

(二)经验判断法。即通过常识、常理等判断证据内容的真伪。经验是一种公众普遍认可的常识;也是审核者对一般生活经验积累而作为判断事实的根据。运用经验判断法审核证据,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升社会公众对审理裁判的认同感。如常州市金坛区真实案例吕某受贿案,吕某交代曾收受行贿人送的一张面额3000元的某大超市购物卡,行贿人也作了相同交代。虽然供证相互印证一致,但实际上该大超市从未发售过3000面额的购物卡种。因此,法院判决中用经验判断法排除了该起3000元事实的认定。

(三)印证求同法。即审核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判断其是否真实,求同出客观事实。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要通过对比不同的证据,用印证来检验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一起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案中,同桌6人聚餐共饮白酒。其中,甲否认自己饮酒,而同餐人乙、丙、丁均证明甲饮用了一杯白酒。乙丙丁证言一致,相互印证,检验出甲陈述失真,不足采信。又如挪用公款案件中,被调查人交代挪用的公款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如果没有参赌人员和知情人的证言印证,就不得认定其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

(四)矛盾除异法。即审核证据所反映的信息差异与冲突,发现证据自身的矛盾、证据间的矛盾和证据与事实的矛盾等,从而有效地排除矛盾,或者合理地解释矛盾。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存在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矛盾,应该非法排除;如果相关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则可以补正,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五)专家咨询法。纪法案件涉足领域广泛,办案人难以做到对各行业领域精通,这就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借助专门知识的人意见辅助审核判断。如涉案的名表、名包、名人字画等,其真伪性直接影响着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借鉴专门鉴定人员鉴定意见认定金额。又如渎职案件中,对安全事故等责任认定和分担,需要咨询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六)存疑豁免法。这是实践中定案的兜底方法。存疑即既不能正面证实、形成内心确信;也不能反面证伪、排除合理怀疑。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被告人章国锡辩解之前供述系被刑讯逼供,经提取其入看守所体检表,发现载明其右上臂皮下瘀血,皮肤划伤2厘米。侦查机关无法提交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法庭据此无法排除暴力取证的可能性,排除章国锡作的主要有罪供述,仅认定其主动供述的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6000元。(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