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
第二条 本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按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10月份左右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帐”的原则 。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室人员对报帐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二、审批权限:所有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即所有公务支出均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对于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修费和固定资产购置费等5项公务支出,须由承办科室经办人事前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公务支出活动。其单次预算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须报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八条 科室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须在规范的原始票据上签名、注明理由,公务支出需附上公函、通知、收货单、合同、政府采购手续和结算清单等原始附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还须附付款记录。先送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分管领导签批。
第九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和业务内容;填写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写原始凭证的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付款记录。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不予审核、报帐。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土特产、旅游费、礼品、烟酒等支出列支或变相列支。
第十一条 公务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还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在政府定点采购企业发生的支出,一律实行转帐结算。
第十二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公务支出应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差旅费、零星接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一、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常天委办〔2014〕31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现场办公、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需附人员名单、身份、事由等要件。三、公务接待前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申请。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核批单》申请。办公室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核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原始票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附件。
第十四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一、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保管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二、本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科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本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等由各科室自行打印、规范性文件、报表、会议材料、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本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办公室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按一般审批程序报帐、报销凭证必须附有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差旅费管理。一、本机关差旅费管理按《常州市财政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常财行〔2016〕6号)文件执行。二、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三、报销标准:差旅费报销按《常州市财政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件执行,报销时应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 培训费管理。一、本机关培训费管理按常财行〔2014〕7号《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执行。二、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费用开支标准按《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三、培训费用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次一结,不得分散结帐。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培训费,途中补助按出差标准执行。四、参加市外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负责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只能报销往返期间的费用。组织单位或本单位提供前住和返回期间交通、伙食,不再发放交通、伙食补贴。组织单位或本单位提供前住和返回期间交通(统一去机场、车站、码头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可以发放个人伙食补贴。交通、伙食补贴按常财行〔2014〕6号《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五、因公出国培训费用支出,严格按常财行〔2014〕8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的,经办人还须在办理报帐手续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明确新购置资产保管责任人,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将新购资产的品牌全称、规格型号、使用保管人和保管地点等信息完整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如属更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还须填报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管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报帐要求: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帐,不累计,不拖报,活动和接待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必须结报。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前报帐。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帐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报帐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四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向常委会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