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信访举报渠道
来访举报
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反映。
接待地点: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人民来访接待大厅
接访时间:每周三上午9:00-11:30(节假日除外)
来信举报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钟楼区纪委监委信访室(请采用邮政渠道)
邮编:213023
来电举报
举报电话:12388
网络举报
https://jiangsu.12388.gov.cn/changzhoushi/zhonglouqu/
二、纪检监察机关“七个受理”和“三个不受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4.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6.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监督对象
1.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党组织。
2.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l 举报人享有的权利
⑴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⑵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⑶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⑷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⑸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⑹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 举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⑴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⑵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⑶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⑷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⑸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信访举报注意事项
l 提倡实名举报、反对诬告陷害
我们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举报人需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⑴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⑵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⑶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⑷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⑸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l 信访举报的办理原则和程序
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
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欢迎您通过所在村、社区的信访信箱投放举报信,用您认为最便捷的方式进行举报。我们对每一个举报将高度重视、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