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对我有不满情绪,所以作出对我不利的陈述;我违纪事实较轻,而原处分决定过重……”2020年12月,王某因不服对其作出的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决定,向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纪委监委提出申诉。
王某缘何申诉,还要从他违纪问题说起。
2018年1月,金坛区某镇民政办制作《2017年慈善大病救助发放表》,委托各村尽快发放救助款并上报该表。小坵村发放工作由王某负责,后王某在该发放表上代签并领取了低保户李某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款5000元,并对该低保户谎称救助款金额为2000元,私自侵吞剩余的3000元救助款。2020年6月,该区纪委监委在对王某立案审查期间,王某销毁重要书证,以对抗组织审查。最终王某应违反政治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9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即便王某受到党纪处分,但是申诉权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权利,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章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应有之义。
根据“审复分离”的原则以及江苏省纪委监委关于申诉案件交叉审理的要求,金坛区纪委监委在征得申诉人王某同意后,于2021年1月向常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提出交叉审理王某申诉案的申请。
“王某的申诉案,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受理的首例申诉案件。”常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如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办理好这起申诉案,既关系到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也关系到对党纪法规严肃性的维护,必须慎之又慎。”
在详细审核交叉审理申请材料、申诉材料、原案处分决定等材料后,常州市纪委监委最终决定,指定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武进区纪委监委审理该案,并指派市纪委监委审理室申诉复查专职人员参与该案交叉审理。
2021年2月,完成案件移交手续后,武进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迅速指派2名审理人员与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指派人员组成交叉审理小组,通过查阅案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审理谈话等方式,对王某申诉案开展全面审核。
期间,常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两次召开案件会商会议,组织金坛区纪委监委、武进区纪委监委围绕该案的证据佐证、定性把关、申诉理由、处理意见等进行会商研讨。
因申诉人王某提出的申诉理由需要进一步取证核实,2021年3月,交叉审理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中止审理王某申诉案,将该案移送金坛区纪委监委补充审查。
着眼于提高案件质量,推进案件审理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金坛区纪委监委对照标准要求,再次对相关证人、审查人员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全面补充完善证据后及时移送交叉审理小组。
恢复审理后,交叉审理小组迅速审理并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在把好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及手续程序关的基础上,最终认定:原案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规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成立。
2021年6月16日,金坛区纪委常委会对交叉审理报告进行研究审议,会议决定维持给予王某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决定,同月17日,该区纪委监委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王某本人,王某未对复查决定提出异议。
由于王某及其家人一直在小坵村散布诋毁证人的不实言论,给证人身心带来不良影响,为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金坛区纪委监委利用决定送达时机,再次向申诉人宣传党纪法规,引导其正视自身问题。同时,指导所在镇纪委于村域范围内澄清申诉人及其家人散布的关于证人的不实言论,帮助证人缓解心理压力,消除不良影响。
“审理部门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必经之地’,承担着‘关口、出口、窗口’的职能作用,只有审慎处理好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公正作出每一份处理决定,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维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该市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人表示。(张洁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