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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如何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以吴某某单位行贿罪一案切入
发布日期:2023-06-29   来源:溧阳市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典型案例】

吴某某,C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C市建设规划管理局局长。2017年2月,吴某某注册成立C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吴某某占股99%。2021年4月,C公司进行市场主体类型变更(自然人独资),吴某某占股100%。2021年12月,该公司又进行市场主体类型变更(自然人投资),最终变为注册资本1003万元,吴某某占股99.7009%,沈某、宋某、吴某名义占股均为0.0997%,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沈某、宋某、吴某均为吴某某亲属,且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吴某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该公司成立后,参与了多个建筑工程、桩基工程的建设。

2020年3月,C公司准备参与L市花园污水处理厂的桩基业务,在招投标期间,吴某某找到王某某,请其帮忙劝退其他参与招标的公司,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先后通过C公司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某共计90万元的好处费。后王某某果真利用职权成功使C公司顺利中标,截止目前,该工程尚未完工,未获得非法收益。这一过程中,沈某、宋某、吴某对行贿和承包工程一事均不知情。

2022年,王某某因受贿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而吴某某向其行贿90万元是其中一项受贿犯罪事实。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吴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吴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其通过公司的账户转账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该公司实际是由吴某某一人控制,公司其他三位名义股东均不知情,因此其上述行为均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决策”。吴某某的行为明显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活动,即单位是虽合法存在,但行为人借用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活动并期望将违法所得归为已有,公司只是其实施行贿犯罪的工具。整个行贿过程体现的是吴某某的个人意志,与C公司无关。因此吴某某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吴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为了其一人实际控制的C公司中标工程而贿送财物的行为,其实是为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而且行贿款项也是公司财物,即整个行贿过程都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因此C公司和吴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一、吴某某行为能够体现单位意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的表现形式为:直接责任人为单位利益或者受单位指使,实施了行贿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也未归其本人所有。本案中,C公司多次变更市场主体类型,公司性质从自然人投资到自然人独资,再到自然人投资的过程中,吴某某占股比例始终极度接近于100%,其在事实上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且其个人决策在公司已经形成了实质性惯例,吴某某为了C公司中标工程,而用单位的资金、账号进行行贿,且所谋事项皆未背离单位的宗旨和利益,足以体现单位意志。其次,因为涉案工程处于未完工、未获利状态,故本案缺少证据证明相应违法所得为吴某某个人占有,亦无证据证明吴某某想将其据为己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吴某某也不能构成行贿罪。(参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贿赂案件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有关自然人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吴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人公司可以成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而一人公司是否能够构成单位行贿罪,关键是否有独立的人格,主要根据一下四个指标进行判断:1、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2、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3、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4、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本案中,从注册成立、实际运营、性质转变三方面来看,C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且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独立的账户和资金,吴某某为公司谋利而行贿的行为亦符合“为单位利益”的宗旨,故C公司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其次,吴某某作为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甲公司行贿,请托王某某提供帮助并给予好处,又通过C公司的银行账号汇款贿送给王某某,其均是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和实际负责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利益或者受单位指使,实施了行贿行为”客观方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吴某某作为C公司实际唯一负责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贿送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单位行贿罪。(葛志刚、胡斌)